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林建材厂与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438号
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DTYU5A。
经营者:王京琼。
被申请人: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6680。
法定代表人:聂高贵,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15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1278元,已由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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