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8706号
原告:重庆屹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联丰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JQ9X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66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屹富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屹富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屹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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