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1257号
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案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11元,本院向原告退还一半即370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