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1257号 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重庆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案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11元,本院向原告退还一半即370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