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锦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3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11号A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4520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嘉国际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38号新兴大厦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469635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锦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诉讼费用10,021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178.8元,其中支付本院执行费用81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363.8元。此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其中重庆市南岸区房屋本院为轮候查封。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牌为渝X**、渝X**、渝X**、渝X**、渝X**的车辆,其中渝X**、渝X**、渝X**、渝X**车辆本院为轮候查封,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2023年7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房屋无法继续处置。2023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并移送评估,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有在房屋鉴定结果出具的基础上达成和解的意愿,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锦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受偿60,363.8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32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