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26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农民,住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贵阳街道朝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汶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金贵,男,1968年4月10日生,土家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该公司原负责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施建春,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第三人施建春已向原告结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美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骋
书记员李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