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4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颜,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永顺街**附**、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8047140T。
法定代表人:汤贤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2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奉节县朱衣初级中学的应收工程款110000元,该款奉节县朱衣初级中学不得清偿给被申请人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存该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