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某某与原审被告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民监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龙船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贵,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现暂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何家巷15号1幢1单元4楼1号。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中,原审被告重庆锦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向本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且原审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本院制作了调解书,故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且原审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