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湾**5-1。

法定代表人:许启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经开区光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恬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培南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丁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赖鹏,男,生于1985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上诉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1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鹏被列为被告均因履行案涉合同所致,重庆市北碚区系各方最为联系密切的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一旦选择后,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本案中,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与赖鹏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若因本合同任何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也即为合同中的甲方,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所在地为四川省岳池县经开区光彩路中段,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萱

审 判 员  王 敏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应清

书 记 员  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