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合川区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7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查询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股权、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其房屋涉及抵押和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
4、通过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5、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案申请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标的款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7执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