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96号之二
原告:***,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292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202815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5元,减半收取计11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