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九龙坡,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