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7405号
原告: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2幢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道遂京大厦东楼3-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涂平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