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17933号
原告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8元,减半收取6854元,由原告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法官助理  周 玉 书 记 员  程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