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何周阳,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法定代表人:石祖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2,1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以及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现阶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9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02,1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黎林醽
书 记 员 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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