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徐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法定代表人:石祖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3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49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号附X号X幢XXX、XXX房屋两套,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渝BX**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清楚车辆具体信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查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49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钟宇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梁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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