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7688号
原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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