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3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5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