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2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居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与居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税前工资为每月4000元,并根据经营状况和我的工作表现调整薪酬。在发生本案纠纷之前14个月内,我每月工资已经超过了5000元,足以推定出居易公司已将我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000元,现居易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居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税前工资为4千元,虽然还约定了调整薪酬,但对薪酬调整的办法约定不明,在不能补充和依法确定的情形下,由于薪酬调整办法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应视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薪酬调整办法。故**主张其劳动报酬已调整为每月5千元的依据不足,二审判决据此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