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492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48号3幢27-1#。 被告:黄智远,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智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