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492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48号3幢27-1#。
被告:黄智远,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居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智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