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群,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飞,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海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凯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三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波,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茜,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海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7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