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1254号
原告:**汽配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宏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忠,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朱昌湖。
上列当事人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又于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汽配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健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
书 记 员
施彩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