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弦芮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7民初10359号





原告:上海弦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美,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朱昌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仪庆。
被告:***,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弦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两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达成调解解决争议,原告上海弦芮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两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虞增鑫






书 记 员


蒋丽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