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81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春娟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俞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