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2民初884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8号-2-12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凯,系原告职工。

被告:***。

被告:奚彩仙。

被告:***。

被告:***。

被告: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奚彩仙、***、***、台州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以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60元,减半收取155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58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