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823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177号附11号6幢。
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5)渝仲字第898号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42015149.00元及违约金,支付履约保证金32000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7000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支付仲裁费55044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10月3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8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恢205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