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51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镜滩社区龙庙街3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678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1单元名义层第31层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J3P1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渝0151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613217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4年1月10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土地(产权证号:××**),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后正在将案款5617146.7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符合执行条件财产。
3、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4年1月10日,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6613217元及利息,到位标的5728707.46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新鸥鹏远观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51执恢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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