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5050号
原告:沈某某,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聂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第三人聂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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