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冀0983执保242号
申请人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融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滕奉朝
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