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15943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建飞,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建飞、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2民初30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查明了解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案由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上诉人秦建飞诉称:2016年8月8日下午,被上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菜场沱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安装真空断路器开关时,被感应电击倒,导致被上诉人腰椎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巨融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军审判员倪静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余**书记员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