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99号
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龚廷梅。
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宇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叶骏锋。
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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