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99号
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龚廷梅。
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宇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叶骏锋。
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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