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2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887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885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203293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重庆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88043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2016)渝05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黄成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