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4057号
原告: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7幢3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
被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号附57-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C-1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奇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