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509号
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号附5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885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龙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00989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渝0107财保3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2019年6月3日,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全兴路1号附4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