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365号
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号附5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885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龙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00989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寿巷22号2单元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210260433。
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提供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某某路X号附X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某某路X号附X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