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2610号
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号附5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8850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龙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0098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立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