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本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昆瑜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开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齐公司)、重庆昆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重庆天齐公司向开成公司连带清偿3044845.26元构成对昆瑜公司债务的加入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综上,开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昆瑜公司欠付开成公司工程款金额为9754845.26元,判决昆瑜公司向开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和利息,并判决重庆天齐锂业在昆瑜公司与成都天齐公司协议约定的3044845.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成公司申请再审,要求重庆天齐公司对昆瑜公司欠付开成公司的所有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重庆天齐公司应否对昆瑜公司欠付开成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开成公司称昆瑜公司将其优质的和主要的财产转移至重庆天齐公司,而自身停止经营,明显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行为完全符合《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情形,重庆天齐公司应当在接收昆瑜公司财产范围内对昆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企业改制规定》系针对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所作的规定,而本案中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齐公司)以现金出资方式在重庆市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即重庆天齐公司,然后昆瑜公司以双方认可的增资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负债对重庆天齐公司增资,成都天齐公司则以现金增资,共同发展重庆天齐公司的金属锂生产销售业务,最终达到成都天齐公司持有重庆天齐公司86.38%股权,昆瑜公司持有重庆天齐公司13.62%股权。成都天齐公司出资设立重庆天齐公司并与昆瑜公司共同向重庆天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昆瑜公司向重庆天齐公司增资的行为并非企业改制行为,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企业改制规定》正确。
根据昆瑜公司与成都天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审计报告、估值报告,昆瑜公司作为增资投入重庆天齐公司的总资产15368万元、总负债19186万元,净资产-3818万元,说明重庆天齐公司在接收昆瑜公司资产的同时还接收了远远大于资产的负债。同时,估值报告采用未来收益法将昆渝公司2016年10月-2021年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算为约2433万元,并以此作为昆瑜公司的初始增资价值,最终以昆瑜公司持有重庆天齐公司的股权形式予以体现,已充分考虑了昆瑜公司的利益。此外,根据重庆天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昆瑜公司2017年6月28日《资产负债表》《【2017】京会兴川分专字第63000148号专项审计报告》《川公咨报【2017】第008号评估咨询报告》,表明截止2017年6月28日,昆瑜公司向重庆天齐公司增资后,仍保留有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大量资产。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昆瑜公司完成投资后,虽不再从事原有业务,但作为其投资对价,获得了重庆天齐公司13.62%的股权,且仍保留有部分资产,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并无不妥。昆瑜公司与成都天齐公司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载明重庆天齐公司承担的昆瑜公司对开成公司所负债务为3044845.26元,该约定构成重庆天齐公司对昆瑜公司债的加入,开成公司是否同意不影响该约定的效力。
综上,开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玥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