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8396号
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543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东段**第****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43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389元,合计5844元,由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