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科蔡兆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东段32号第一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439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程科,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科、***返还垫付款155799.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55799.1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受理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现场临柜等传统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程科银行存款10907.0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程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垫付款155799.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已执行到位10907.07元据实抵扣)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案执行费2236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