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8民初7800号
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东段32号第一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439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科,男,***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依法公告传唤,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程科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155799.1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对被告程科所负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程科签订《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的万寿小学校教学楼新建工程由被告承包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中民事法律责任,盈亏与原告无关。同时被告程科出具了《项目工程承包经营承诺书》,承诺项目工程所需的一切资金由被告自行筹资,并保证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材料、设备、工人工资款项等费用。原告与被告程科签订合同后,被告程科按约承建万寿小学校教学楼新建工程,但在承建过程中,因被告程科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支付工程中产生的材料款和人工工资等。工程完工结算后,因被告程科自身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经结算,被告程科应当向原告偿还由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共计155799.17元,但被告程科至今未偿还。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承诺被告程科在涉案项目经营中的风险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应当对被告程科所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程科与***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程科(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的万寿小学校教学楼新建工程施工任务,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被告程科自愿承担本项目工程承包经营管理,负责该项目工程全面管理工作。乙方的责任包括:在本项目工程实行二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中民事法律责任,盈亏与原告无关;依据原告相关规定缴纳企业管理费和承担税费;承包经营的项目工程发生亏损和债务,由项目承包人自有资金和资产担保承担支付完清。同时约定,本项目工程的税金由原告统一收取解交税务,管理费及税金原告按工程总造价的9.1%向项目承包人收取,税金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残疾基金、工会基金及个人调节税;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该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及个人调节税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时,项目承包人必须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足额进行缴纳,并将每次的完税证明交予原告财务部,企业所得税、残疾基金、工会基金必须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由原告代收代交;涉及工程拖欠材料款、设备款、工资款等未支付完清款项均由被告程科自有资金和资产承担担保支付完清。同日,被告程科向原告出具了《项目工程承包经营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项目工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包干计算承包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工程所产生的材料、设备、工人工资等项目工程费用和债权债务由其全部支付完清和完善。
2015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为:“你公司承建的永川区万寿小学工程已完工,正办理验收相关手续,项目负责人为程科,程科是本人推荐给你公司负责该项目经营管理,针对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本人做如下承诺:一、程科在该项目经营中的风险由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二、由本人负责向你公司缴纳人民币捌万,该款作为永川区万寿小学校应付工程款的备用金。”2015年2月16日,被告程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担任重庆开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万寿小学校教学楼新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经济开支,现该项目成本测算,该项目的支出费用超过总收入,超支额度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本人承诺用本人母亲***名下的住房壹套用作偿还担保,并承诺在该套住房变卖后将房款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变卖及时间为即日起四个月内。
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重庆市永川区万寿小学校签订结算审核汇总表,确认永川区万寿小学教学楼新建工程结算金额为8143***.9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工程承包经营合同》实为转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被告程科自愿承担案涉工程的超支部分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本院对该承诺书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被告程科应当向原告返还案涉工程超支部分。被告程科通过承诺书承诺返还的超支金额为20万元,而原告主张的金额为155799.17元,原告主张的超支金额低于被告程科承诺的金额,是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对案涉工程中被告程科应承担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此处的风险应当包括亏损风险,故被告***应当就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超支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为被告程科垫付了工程超支款项,势必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程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垫付款155799.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55799.17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被告程科应支付给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垫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程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