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云方诉被告重庆开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向云方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云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云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云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云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