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开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9031号 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286597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汇成路****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7635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开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9.67元,减半收取计1004.84元,由原告重庆太祥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