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60号
申请人: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9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2290XC。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10月28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渝0107民初24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4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后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480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正文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扬
书 记 员 谭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