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9号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滩子口村幸福农庄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1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开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0元、诉讼费10950元以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先后于2019年2月27日、6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股权、证券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重庆更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石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