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终2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人民路2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3034。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红全之妻,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
上诉人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兑现完毕,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征得了被上诉人的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各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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