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言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76号
申请人:奉节县言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陈家社区2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H9PG04。
法定代表人:谭朝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人民路2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3034。
法定代表人:祁家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人奉节县言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奉节县言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言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1764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言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处XXXXX账户存款7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XXXXX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