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2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高峰镇***居一期13栋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TCW282。 法定代表人:周芝兵,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人民路2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530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1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3.00元,减半收取4381.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优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川 审 判 员  刘 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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