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环宇房地产公司等与綦江长风齿轮公司重庆市天府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93980968G。
法定代表人:伍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55735W。
法定代表人:翁春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赵玉梅,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齿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7205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3-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107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周晓君,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14号附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8830653P。
法定代表人:谢光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府物资有限公司、***、周晓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重庆市天府物资有限公司、***、周晓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执行人作为第三人之股东代为申请执行,但第三人系本案实际权利人。执行中,第三人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第三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杨 东
审 判 员  王孝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雪娇
书 记 员  崔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