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985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1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叶 欢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王海峰
法官助理余鑫 书记员隋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