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执恢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法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4109981U。
法定代表人:高正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1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177852。
法定代表人:何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55038903U。
法定代表人:秦凯。
申请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黔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34号判决;(二)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472215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0年11月4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标的为755976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黔02执恢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7559761.00元。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公司信息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第三人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水城县双水新区侧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0)水城县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一宗、冻结了第三人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县支行账户20×××21中的银行存款6559761.00元。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9日,第三人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四次向申请人履行了到期债权6000000.00元。
申请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申请,以其与第三人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5号】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学俊\审判员罗孝方
审 判 员 代        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未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