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2381号
原告:重庆中安达新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工业园区安福路(重庆固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5T3252。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177852。
法定代表人:何岚。
被告:重庆博朗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工业园区灯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4884415N。
法定代表人:刘大福。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安达新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朗特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安达新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中安达新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